《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首次修订
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至今已近18年,此次修订尚属首次。从修订说明看,条例已经到了非修订不可的地步。
据环保部介绍,现行条例与环境管理需求凸显出诸多“不适应”。“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约20万个左右,约占审批数量50%,该类项目环境影响很小,对其审批增加了*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环保部认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范围过大,不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
同时,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环节薄弱。据环保部介绍,现行条例落实“三同时”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实际管理中经常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环保部门监管责任混淆;“三同时”各环节内容仅有原则*规定,环境监理地位、*质和作用不清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重审批、轻监管,“三同时”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环评有效*大打折扣。
此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不明确。环保部表示,现行条例中,建设单位除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公开部分信息以外,普遍不公开环评文件和批准后的环保措施执行情况信息,信息公开不充分;现行条例对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不明确,实践中存在主体不明、程序复杂、违法成本低等情况,导致环评公参弄虚作假时有发生,难以真实反映公众意见;建设单位等环保信用记录严重缺失。
更加突出的是,现行条例法律责任的设定已不适应当前需求。环保部认为,现行条例处罚力度偏弱、手段偏软,威慑力不足,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未形成环境监管“利剑”。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与当前环评实践不相适应。“现行条例中的‘补办环评手续’规定,与新修订环保法规定不一致,存在管理漏洞。”环保部说,地方*、相关技术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也缺乏相应处罚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
引导语: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下面是yjbys小编为你带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概算。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了舞弊、滥用了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