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案申请书

综合 2024-10-17 03:42:47

尊敬的六安市金安区*分局相关领导:

申请人:xxx等203人;

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金仕堡健身中心负责人王东涉嫌合同诈骗一事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

事实及理由:

王东,男,六安金仕健身中心老板及负责人,公司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新都会

2012年6月--2013年4月期间,王东由其经营的金仕堡健身中心(字号名称:六安市金仕堡健身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41500000022075,实际经营负责人姓名:王东,经营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路与梅山路交叉口新都会e座201铺,经营围:健身服务)以招募会员形式,与多达近千名会员建立健身服务协议,收取每名会员1500至4000不等的会员费,2012年六月至九月办卡期间,金仕堡广告宣传并承诺当年10月1日正常营业,并对会员提供完善服务,但直到2013年4月10日停业关门前,装修一直完成(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金仕堡已经借装修之名停业近3个月),之前承诺供会员体检、汗蒸、私人教练等服务

供。2013年4月9日金仕堡单方面通知健身中心因装修从4月10日开始再次停业两个月至5,我们曾当面金仕堡交涉无果后投诉至12315,其经营人王东拒绝出面做任何解释,对会员的退费要求明确表示不可能,对消协提出的当面协调建议拒绝,而且现在已五月,其表述的装修时间已过去一半时间,金仕堡中心大门紧锁,并无任何装修工程进展。而金仕堡在4月10停业前一天仍在招收会员,且并未提告知会员停业安排。现已收集的受害会员已达203人,涉及会费

综上所诉,王东已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骗会员继续签和履行合同,并有收受会员给的货款、预付款后逃匿的嫌疑。且数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危害*严重,完全符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王东的事责任,以保障

此致

敬礼

六安市市*局金安区

申请人:

2013/5/1

立案申请书2

[篇一:立案受理申请书]

申请人:汪某,男,汉族,198x年9月6日出生,住x省x市x县x镇x村民委员会海子组13号。现实际居住地:x市x镇xx(居住一年以上)。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

案由和申请权依据

案由离婚***。因贵院立案庭口头答复汪某与xx离婚案不属于贵院管辖,代理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特此申请。

请求事项

贵院依法纠正,并予以受理。

事实与理由

受原告委托,代理人于xx年6月21日向贵院邮件了汪某与周xx离婚案的***材料,xx年7月2日,贵院口头告知:该案被告xx系xx省x市x县x镇x村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受诉法院应为x省x市x县法院,故贵院无管辖权,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代理人认为贵院该口头答复有以下不当之处:本案被告xx确为x省x市x县x镇x村人,但是,被告于2007年8月外出不知去向,至今未回过家,邮寄的***材料中含有被告原住所地x镇x村委会对此开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原告汪某自2004年至今一直在贵院所在地x打工,并**暂住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故贵院依法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靠前百零八条和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贵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特此贵院依法纠正。

此致

xx市*法院(审判监督庭)

申请人:xxx

xx年7月2日

[篇二:立案查处申请书]

申请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

写明姓名、*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目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实要素。

申请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局(或_____*检察院、_____*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山西介休国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组

地址:山西介休市三佳乡温村石河桥东

法定代表人:冯治强联系电话:15235459105

请求事项:

请求介休市*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山西介休市*局三佳派出所对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财产及财物被*、毁坏、聚众哄抢一案立案侦查,并找出真凶,将之绳之于法。

事实和理由:

2006年,冯治强、冯治力、冯志刚共同出资成立了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三佳乡温村。占地51亩,建筑面积达2265。96平方米,内有价值逾百万元的变电室、160k瓦变压器、磅房、砖、砂、钢材、水泥(标号425)、石子、办公桌椅、档案柜、保险柜、帐册、公司*等财产。2012年2月18日下午3时许,一伙人在4台装载机的的配合下,炸毁、损毁了我公司的建筑物等固定设施,哄抢了我公司的价值超百万元的动产。冯治强、冯治力闻讯后立即报案,但张剑副所长、强指导、燕小强等警官到场后,眼睁睁地看着我们的财产被毁、被抢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事发后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强行霸占,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毁灭。我们多次向介休市*局反映,要求*局查出*、抢劫、霸占真凶并绳之于法,得到的却是介休市*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复(介公不立字[2012]2号、介公复字[2012]1号)。

我们认为:

1、我们是于2012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报的案,2012年7月7日我们没有报案,介休市*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所述报案时间与实际不符。

2、在报案材料中,我们要求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未指明是三佳乡温村村委推倒厂房的,介休市*局没有履行侦查的职责。

3、2012年2月18日,毁损我公司财产的人员使用zhà*炸毁我公司的固定资产,行为人涉嫌*罪。损毁、哄抢我公司财产的组织者、参与者均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聚众哄抢罪。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毁坏财产哄抢财物的犯罪行为,介休市*局却轻描淡写地认为不构成犯罪。为此,特向贵单位反映,敬请依法督促介休市*局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介休市*检察院

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组

20xx年3月18日

[篇四: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xxxxx,女,汉族,xx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xxxx涉嫌xx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xx,女,汉族,现住四川省xxxxxx。

xx年xx月1xx号午后,xxx以自己的手机丢失自认为是申请人捡拾为由,来到申请人家里,当申请人刚打开院门,就被xxxx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请人索要手机,申请人予以否认后,xxx就用xx对申请人进行殴x,发泄之后xxx离开。但是xxx在离开 申请人住处大概一刻钟后,又回到申请人的家里,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x,并强行将申请人佩戴在身的价值2000余元的一对金耳环抢下并欲离开,申请人将xxxxx拽住不让其离开,在此情形下xxxx强行将申请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时周围邻居xxx、xxx和申请人所在的xxx看见了案***况,及时制止了xxxx的犯罪行为。然后xxx责令xxx将被抢的耳环还给申请人,xxx将耳环交给xxxx后她就径直离开。并且语言威胁“如果申请人不把手机还给她,她要xx申请人全家”。申请人后经住院诊断治疗为中度脑震荡,身体多出软组织损伤。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xxxxx主观臆想申请人捡拾其手机,从而无理去闹,以*伤害他人,特别是xxxx在靠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离开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明显是对靠前次的殴打心存不解之气,自认为自己的损失仍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再次使用*手段伤害申请人,并当场窃取申请人的财务,得手后即欲离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且xxxx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中华*共和国刑法>和<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谢丽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局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篇五:立案侦查申请书]

申请人:陈解中,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乡金塘村三组057号,*编号:432502197401146515。电话:13713867140或81068164。

被申请人:李梦华,男,原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仓库管理员,故意伤害申请人陈解中致右手残废。

被申请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老板。不同意报案,并故意放走被申请人李梦华。

请求事项:

1、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申请人李梦华实施立案侦查;

2、以涉嫌包庇罪对被申请人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3、将立案侦查的有关材料复制一份供申请人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04年元月31日就职于汛达表业厂,担任六楼表带部生产与品质管理员。

2004年3月27日下午14点40分左右,申请人因要求更换生产工具遭到仓库管理员即被申请人李梦华拒绝。申请人再三说明更换生产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梦华拒绝。

在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到写字楼给*老板即被申请人林小姐打传呼汇报情况。林小姐通知二楼厂长谭风英速处理。

未等谭风英上六楼,李梦华即从4米远的距离跑过来,一边骂申请人是小人不该告他状,一边拿起台上的xxx用力扔向申请人。xxx落在台面上又反*到地下。当申请人弯腰捡起xxx正待厂长来处理时,李梦华即用双拳猛打申请人脸、胸部等部位,申请人只好用双手挡住脸部。谁知李梦华竟打到xxx背部,致使xx重伤申请人右手。

同在六楼的邓美芝(女)与李维典(男)闻声迅速跑进写字楼劝阻,方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李维典见申请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请人到二楼,由厂部梁启余(男)和黄天生(男)送申请人到西乡*医院治疗。

2004年3月9日下午,被申请人林小姐与厂长一同到医院向申请人问事发经过。回厂后,林小姐即通知李梦华离厂。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申请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机关报案,可林小姐非但不报案,而且还有意放走了李梦华。

在2004年3月27日下午——2004年3月29日下午这段长达两整天的时间里,厂方无论是报案还是派保安扭送李梦华归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梦华走之前,李梦华仍在上班,如林小姐不有意放走李梦华,则李梦华不致跑掉。

为了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申请人特依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310条和<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请求*机关对被申请人李梦华、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局宝安分局

申请人:xx

xx年x月xx日

*立案申请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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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原石家庄博柯特包装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石家庄博柯特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用段新注册的[石家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新利牵,且段新利作为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

况及查看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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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意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公司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靠前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

此致

石家庄市*局裕华区分局

应经济侦查队赵队的要求本人后附说明本人申请与民事法庭无关和申请的证据

申请人:**

一、*本案的申请与民事法庭的案件没有关系

a、民

b、本人申请刑事立案的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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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1、

损隐瞒了事实之真相附有司提供的书面材料为证可到裕华区*法院进行调取。证据2、被申请人在法庭中

认卖掉金为1万元事实。、a、录音心证据中本人曾提出要

均未实现到了辱骂和威胁,已提交裕华区法院证据中133页录音

b、已盘库拒不出示书面材料及数据有录音为证。已提交裕华

c、李春的*拒不出示审计报告中级*法院可调取录音稿,庭

4、

在录音中在裕华区法院都证实了凭证进行了修改,见到了原件。可

5、这些条的提交裕华区*法院

6、

中级*法院

综合上诉顾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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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申请书

代表人:张海*,男,汉,1976年9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农机街37号1栋2单元602室。联系方

代表人:张华彬,男,,1970年2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诸福屯镇朱河村红旗大街永进胡同9号。联系方

代表人:李广华,,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法对赵金钢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

事实与理由:

赵金钢,男,汉

2011年1月-8月期间,赵金钢以非法占有的,由所经营的桥东德黑马收货站与76名申请人分别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黑马收货站负责运输76名申请人的货物运往山东德州,且约定收货人提货时由黑马收货站代收货款,

的方式。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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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交付给赵金钢。然而,赵金钢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整后,只分申请人返还了151495元*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且占为己有,共计484614元人

综上,张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同陷入错误认而交付货物;在赵金钢收到收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完全符合<中华*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赵金钢刑事责任,以

此致

石家庄市*局桥东分局

申请人:

2011年9月14日

20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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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申请书

报案人:

立案侦查申请书

报案人:*别:民族:

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工作单位:住址:

如认为本案不于刑事案件,请在法定时间内向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详细

此致

立案侦查申请书

申请人:陈解中,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乡金塘村三组057号,*编号:432502197401146515。电话:13713867140或81068164。

被申请人:李梦华,,原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仓库管理员,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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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公司汛达表

请求事项:

1、

2、以涉嫌包庇罪对被申请人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3、将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04年元月31日就职于汛达业厂,任六楼表带生产与品质管理员。004年3月27日下午14点40分左右,申请人因要求更换生产工具遭到仓库管理员即被申请人李梦华拒绝。申请人再三

在严重影响生产的况,申请人只好到写字楼给*老板即被申请人林小姐打传呼汇报情况。林小姐通

未等谭风英上六楼,李梦华即从4米远的距离跑过来,一申请人小人不该告他状,一边拿起台上的铲皮*用力扔向申请人。铲皮*落在台面上又反*到地下。当申请人弯捡起铲皮*正待厂长来处理时,李梦华即用双拳猛打申请人脸、胸部等部位,申请人只好用双手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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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在六楼的邓美芝与李维典声迅跑进写字楼劝阻,方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李维典见申请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请人到二楼,由厂部梁启余和黄

2004年3月9日下午,被申请人林小姐与厂长一同到医院向申请人问事发经过。回厂后,林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请人、申请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机关报案,可林小姐非但不报案,

在2004年3月27日下午--2004年329日下午这段长达两整天的时间里,厂方无论是报案还是派保安扭送李梦华归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梦华走之前,李梦华仍在上班,

为了打击犯罪,伸义,申请人特依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310条和<中华

84条之规定,请求*机关对被申请人李梦华、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局宝安分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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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日

立案申请书

申请

负责人:解建昌,公司经理;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546号

申请事项:依法行立监督权,督促盐湖区*局对2014年6月11日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雍丰食品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9日空港开发区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勇到申请人处为位于空港金世兴源农贸市场5115号的雍丰食品有限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同年6

经查,盐湖区消防大队参与灭火并对现场验后发多处起火点,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涉嫌人为纵火。遂于2014年6月13日以运公消火移字第0001号通知书将全案及火灾现场移交盐湖区公

2014年12月22,空港开发区雍丰食品有限公司***至盐湖区*法院,要求申请人赔偿其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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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get="_blank">说窖魏簿中淌抡觳榇蠖涌崭墼鹑吻卸右

舶踩姆呕鸱缸镉枰匝铣汀,獾骄芫?/p>申请人认为,该起火灾涉嫌人为纵火,且被保险人***损失巨,特大火灾,火灾因的查明及消防、*刑侦部门依对火灾损失的界定直接决定申请人与空港开发区雍丰食品有限公司保险责任承担分配,且如不及时立侦查,相关证据极易遭人为破坏而致湮灭,事关追查犯罪及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事,申请人特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检察院、*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关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督促盐湖区*局丰食品有限公司火灾案尽快立案

此致

盐湖区*检察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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