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场地租赁合同的*

综合 2024-10-19 08:51:29

原告:何某,男,54岁,汉族,*市朝阳区垡头村民,住朝阳区垡头**小区,电话***原告:王某,男,58岁,汉族,*市朝阳区垡头村民,住朝阳区垡头**小区,电话***

被告:****公司,住通州区**号,法定代表人:***,电话***.

案由:租赁合同***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1200000元。

3、立即腾退所租赁的场地及建筑物。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6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场地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通州区场地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为6万元每年,每年6月15日前一次*支付给甲方,如逾期违约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或者新建,需向甲方提交涉及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合同签订后,原告便按照约定履行了场地交付等合同义务;可是,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却实施了擅自建房,不维修房屋设施等一系列违约行为,且直至今日尚未支付2010年度租金;2010年7月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建造厂房、不维修房屋设施、拒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此致通州区*法院

具状人:何某王某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