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上诉状10篇

综合 2023-11-26 09:54:40

离婚上诉状1

  一、离婚上诉状的内容

  (一)首部

  1、标题: 写“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这个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

  (二)上诉请求

  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离婚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请求上级**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三)上诉理由

  离婚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否则,如果上诉时,再将给原审的**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所采纳。

  二、如何写离婚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②当事人不服**一**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提起上诉。

离婚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案由:对(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具状人:

  x年x月x日

离婚上诉状3

  上诉人:赵某。

  被上诉人:杨某。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20xx元抚养费;

  二、请求二审**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改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路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杨某相应房屋补偿款;

  三、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20xx元抚养费用。

  1、原**决仅以婚生小孩杨X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就将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根据该条规定,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只是作为判决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决唯一决定性的因素。原**决仅根据婚生小孩杨X的意见,而完全忽视上诉人更有利于抚养小孩因素,将婚生女儿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原**决认定,“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小孩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并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rdquo这是原审**事实认定不清、歪曲法律条文、偏袒被上诉人的表现。原审**没有查明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条件的事实,也没有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事实,就以原则性、概念化的理由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错误的。

  3、婚生小孩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显然,婚生女儿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1)上诉人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上诉人在江西萍乡市强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南昌,月收入有3000元。上诉人在南昌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2)上诉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抚养下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而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小孩与其共同生活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上诉人思想健康、性格开朗,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反观被上诉人,性格偏激,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实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将上诉人殴打至严重脑震荡就是实例。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很大,如果小孩长期生活在这种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中,会养成偏激的思维方式,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培养健康的生活心态。

  (3)婚生小孩杨X、杨Y均系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生理和心理问题会越来越多,更需要母亲的指导和帮助。由被告对其抚养无论是对其现在还是未来的生活更为适宜。且母性的关怀、体贴、细心对抚养、照顾孩子具有天生的优势。而且被上诉人性格冷漠,*时不管是对女儿的生活还是学习都不闻不问。

  如果小孩判给他抚养,小孩不仅得不到母爱的关怀,而且也得不到父爱。

  本来离婚就已经对小孩带来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爱和母爱的关怀给她们带来第二次伤害,那对她们的健康成长会带来严重不利的影响。

  (4)上诉人作为女性也40来岁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诉人抚养孩子的生活环境更加稳定;而被上诉人男方的年纪正值壮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会给小孩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

  综上,一审**将婚生小孩杨X、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

  二、一审**将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路房屋判给被上诉人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并**改判。

  一审**依据婚生小孩杨X、杨Y判由被上诉人抚养且按揭贷款人为被上诉人,从而判决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路房屋由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认为一审**这一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女方其并没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时根据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故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该房屋应判归上诉人所有。

  2、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这一举动导致家庭关系无法在继续维持,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该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据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路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在查实究竟后,撤销一**决,**改判。

离婚上诉状4

  离婚上诉状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须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提起的,别人无权提起;

  (二)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的第一审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一)首部1、标题: 写“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这个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列写的方法如下: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公民的,写法是:先列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上诉人如有法定**人或委托**人的,紧接着另起一行列写:法定(或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上诉人列写后,列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

  (二)上诉请求

  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离婚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请求上级**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三)上诉理由

  离婚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否则,如果上诉时,再将给原审的**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所采纳。

  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究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必须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唯一的上诉理由。总之,上诉理由部分,实际上是对原审裁判的一段驳论文章。明确这个含义之后,我们必须注意两点,一是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遣词用语切忌无限上纲;二是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部分,也就是没有争议的部分,有原审裁判可供上级人民**审阅,因此,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在写完上诉理由之后,就写结束语。通常的写法是:“综上所述,说明XXX人民**(或原审)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不当,特向你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裁定),给予**改判(或重新处理)。

  (四)尾部及附项

  1.致送机关,可分三行写为:此致XXX人民**转报XXX中级(或高级)人民**;也可直接写为:此致XXX中级(或高级)人民**。2右下方写:上诉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3.附项写明:(1)本上诉状副本X份;(2)证物XX(名称)X件;(3)书证XX(名称)X件。

离婚上诉状5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某县某镇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村,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某县某乡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煤矿,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某县人民**(200x)x民初字第某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某县人民**(200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上诉理由:解读婚姻法结婚须知结婚登记收养抚养财产继承离婚财产分割 被上诉人**上诉人离婚一案业经某县人民**做出一**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彩礼钱1000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面礼钱1500元、订婚礼20xx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抵为被上诉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

  电视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3、值得特别提出的遗漏问题是:一审**没有审核和过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的债务问题。20xx年4月,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接管上诉人父母的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约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当上诉人父母收回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仅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亏损高达50000多元,钱去了那里?为开饭店,被上诉人以家庭没有钱为由,迫上诉人借款投资20000余元,购买饭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诉人认为:药店和饭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诉人独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根据《婚姻法》第四***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严重侵占了上诉人的大量合法财产。被上诉人想通过离婚独吞可观的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一审**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但被上诉人也有**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诉人认为:一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同被上诉人强迫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为上诉人既没有**、吸毒、同居和重婚行为,也没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分居也未达二年,根据什么判决离婚呢?相反,上诉人在答辩状上明确表态不同意和

  原告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上诉人在被**初,提出要孩子,不仅怕被上诉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动被上诉人看在孩子的牵挂上放弃离婚。尽管上诉人为维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让步和**,一审**最终判决夫妻离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的判决存在适应法律不当的过错。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撤销一**决,重新****。

  此致

  x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xx

  xx年x月x日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离婚上诉状6

  上诉人:陈xx,女,汉族,1xxx年9月12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汉族,1xxx年8月25日生,住郑州市xx区xx办事处xxx村18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x区人民**(20xx)x民一初字第37xx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判令离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恋爱至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两人共同度过了漫长而又甜蜜的热恋岁月。两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关系从恋人到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随着甜蜜爱情的浇灌,由热恋到结婚,双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爱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

  登记结婚不久,即20xx年4月26日,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感情不但?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诉人更加关心、爱护、体贴上诉人,双方恩恩爱爱、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礼的殿堂,即20xx年4月举行了婚礼,这些都是铁的事实,这些事实不会随着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也不会因为被上诉人的母亲劝说被上诉人离婚甩掉累赘而改变。

  被上诉人在先后离婚诉讼中,均系母亲被迫而实施,被上诉人的表里不一,内心对上诉人及和上诉人温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牵挂之恋,根本不愿意弃这个以前曾经拥有温馨的家,根本不愿意和上诉人离婚,导致今天两人离婚只是被上诉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相互思念,如果人为的把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拆散,还不如成全被上诉人和上诉人,而一审**对此不予查明,人为的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一**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债务为23876.70元,错误。

  1、上诉人向其父亲先后借款共计115600元的共同债务,应**认定。

  上诉人于20xx年4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xx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疗费10466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诉人母亲看到上诉人伤情严重,就制止被上诉人不准到医院陪护上诉人,在住院期间,所交的医疗费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时,共向其父亲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20xx年3月26日才向上诉人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86300元。而一**决连最起码的先后时间不予考虑,就径直对上诉人先后向其父亲陈喜拴借款共计115600元因被上诉人δ签名、系父女关系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2、上诉人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致残,且在事故中承担重要责任,获得的赔偿费用86300元仅是总费用的40%。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上诉人获得40%的赔偿费用应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而一**决混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获得赔偿的费用86300元和共同债务115600元相互冲抵后,就是共同债务,显然错误,望二审人民****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

  三、一**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拥有的四层¥房因拆迁而获得的补偿费16万元的共同财产不予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俩人为了有一个温馨而又美满的家庭,于20xx年10月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栋十里铺村建设了栋400*方米的二层¥房,该¥房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共同建设的(有建筑许可证为证); 20xx年初,因规划被拆迁,*对该房屋补偿了16万元***(*方米400元),该房屋拆迁补偿费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所有。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再三申请**对该¥房拆迁补偿进行**,而一审**对该¥房的建设时间、坐落λ置、拆迁时间、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四、一**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不予查明,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系被上诉人个人占有,在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对此也予以认可,而一**决对此不予查明,望二审****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五、一**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期间所需的抚养费只字不提、人为的不予查明,明显错误。

  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后,被上诉人母亲为使自己的儿子摆脱累赘,为使其再找到一个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顾街坊邻居的劝阻和嘲笑,于20xx年6月底把上诉人驱出家门,遗弃上诉人。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从遗弃之日起至今的抚养费,即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月为600月,抚养费共计24000元。而一**决对上诉人遗弃至今的抚养费不予查明、人为的回避,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六、一**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一次补偿900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上诉人的正常生活,明显太低,应予增加。

  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脑偏瘫,虽伤残程度仅为八级,但劳动能力已完全丧失,现上诉人仍需要继续治疗,?一年所需费用25000元左右,而一**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仅为9000元,该费用还不够维持上诉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费用(含医疗费)。因此,一**决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明显太低,应予增加,或者按?年支付抚养费一次(?月按600元,?年为7200元),至上诉人再次结婚日止或恢复劳动能力日止。

  综上所述,一**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二审人民****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

  20xx年x月27日

离婚上诉状7

  上诉人:陈_____,女,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户籍地_____市_____号,现住__________。

  被上诉人:朱_____,男,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户籍地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

  上诉人因陈_____诉朱_____离婚纠纷一案,不服_____市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民一(民)初字第___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撤销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改判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并**上诉人一审其他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离婚一案已经x市x人民**作出一**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

  1、原判“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认定事实不清。20xx年5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xx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可见,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就草率结婚,彼此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没有感情基础。

  2、原判“双方虽存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认定事实不清。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被上诉人在外喝酒、**,常夜不归宿,对被上诉人毫不关心,双方常为琐事争吵,从20xx年至今,双方长期分居。20xx年1月,上诉人向**诉请离婚后撤诉,被上诉人仍我行我素,直至20xx年10月27日**,被上诉人口头不同意离婚,但是早生活中却出言不逊,经常以离婚相威胁,事实是被上诉人与其家庭分割拆迁安置房屋而不愿意离婚,而不是双方还存在着夫妻感情。

  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1、原判“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经**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不予**”适用法律不当。20xx年1月,上诉人向**诉请离婚,撤诉后双方依旧矛盾重重,加之由于上诉人先提出了离婚,双方更加频繁的吵骂,上诉人由于无法忍受这种痛苦的婚姻,无奈20xx年7月上诉人再次向****离婚,虽然人民**也进行了积极调解,但是夫妻已确无和好可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理由如下:根据《*******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与离婚:(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被上诉人婚后经常在外喝酒、打牌、**,经常夜不归宿,对于这些恶习,上诉人早已无法容忍。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至今一直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双方已不能共同生活。

  三、一审**主审法官并未认真**案件事实,而是以匆匆草草、敷衍了事的态度处理本案,态度极其不负责任,纯粹拿当事人的婚姻大事当儿戏,可以说从主观上就以不判决离婚的态度处理本案,从其**中对子女问题、财产问题、工资收入问题不做**处理的态度来说,就证明了当事人的推断。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撤销一**决,重新****,判决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此致

  _____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离婚上诉状8

  上诉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 民族:_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上诉

  上诉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②当事人不服**一**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提起上诉。

离婚上诉状9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某县某镇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村,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某县某乡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煤矿,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某县人民**(200X)x民初字第某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某县人民**(200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上诉人离婚一案业经某县人民**做出一**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彩礼钱1000

  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面礼钱1500元、订婚礼20xx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抵为被上诉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电视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3、值得特别提出的遗漏问题是:一审**没有审核和过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的债务问题。20xx年4月,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接管上诉人父母的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约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当上诉人父母收回药店

  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仅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亏损高达50000多元,钱去了那里?为开饭店,被上诉人以家庭没有钱为由,迫上诉人借款投资20000余元,购买饭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诉人认为:药店和饭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诉人独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严重侵占了上诉人的大量合法财产。被上诉人想通过离婚独吞可观的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一审**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

  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但被上诉人也有**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诉人认为:一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同被上诉人强迫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为上诉人既没有**、吸毒、同居和重婚行为,也没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分居也未达二年,根据什么判决离婚呢?相反,上诉人在答辩状上明确表态“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上诉人在被**初,提出要孩子,不仅怕被上诉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动被上诉人看在孩子的牵挂上放弃离婚。尽管上诉人为维持婚姻

  采取了系列让步和**,一审**最终判决夫妻离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的判决存在适应法律不当的过错。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撤销一**决,重新****。

  此致

  x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xx

  xxxx年x月x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离婚上诉状10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某,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市某北大街1号3-2-20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xxxx市某街小学教师,现住xxxx市某某路4号2-1101室。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xx市某区人民**于20xx年3月20日以(####)西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查清事实后,**改判;

  二、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事实认定不清,理由如下:

  第一、原审**认定上诉人是于20xx年12月10日向王某某借款20000元明显与事实不符。事实是:上诉人确实是向汪成欢借了20000元用于女儿曹小某学习花费,但借款日期是20xx年10月3日,而不是20xx年12月10日。20xx年12月10日只是王某某向**书写证词的日期。所以,该20000元借款是上诉人在一审**前也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审**以上诉人不能补交品酒杂志20xx.1-2期是上诉人个人开办的证据就认定上诉人欠河北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的5000元欠款为个人债务是错误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况且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5000元债务为上诉人的个人债务。所以,上诉人该欠款是在20xx年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共同债务应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共同偿还。

  第二、原审**认定冰箱、彩电、洗衣机、电磁炉、消毒柜等五件电器为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以上五件电器实际上是上诉人婚前想买,但由于“非典”使上诉人拖延到婚后再买的。况且买以上电器的钱完全是上诉人用婚前个人财产所买,只不过是在婚后转变了财产的表现形式,由“货币形式”变为了“家用电器形式”,所以以上财产从本质上应属于上诉人的个人婚前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上诉人的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仍为上诉人个人所有。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原审**未等被上诉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就仓促作出离婚判决,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二、原审**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条作出判决,属于严重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一方为**,这就谈不上第三十三条的现役**配偶要求离婚等情形;双方当事人都是再婚,也谈不上第***条所规定的离婚后自愿恢复夫妻关系了。所以原审**在适用法律上严重错误。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今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查明事实,改判**上诉人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章某某

  年 月 日


离婚上诉状10篇扩展阅读


离婚上诉状10篇(扩展1)

——常用的离婚上诉状

常用的离婚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某某人民**(2015)某某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撤销某某区人民**民事判决书,改判不准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从外地来到*顶山新华区做生意,上诉人为了家庭生活更好,收废品,开超市,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作为男人,难免在外应酬多点,但被上诉人对此不予理解,以常年在外打牌,对家人不管不问为由**离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结婚二十几年了,儿子今年26岁,女儿今年14岁,虽有争吵,但绝不是经常,双方存在感情基础,且儿女双全,有和好的可能,如判决离婚,双方很难再组成新的家庭,不利于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撤销一**决,**改判。 此致

  *顶山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离婚上诉状10篇(扩展2)

——民事离婚上诉状

民事离婚上诉状1

  原告:秦香,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被告:陈世,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陈秦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万元给原告(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按每月 元计);

  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我于 年 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 月 日到某镇人民*领取结婚证。 年 月 日生下儿子陈秦。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 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 年 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陈秦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讼,请你院**判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

  具状人:秦香

  年 月 日


离婚上诉状10篇(扩展3)

——离婚上诉状格式

离婚上诉状格式1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今天,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下面就是小编收集的,供大家参考!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离婚上诉状10篇(扩展4)

——上诉状 (菁华4篇)

上诉状1

上诉状

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年××月××日作出的(××××) ×行×字第××号(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写明不服原**决和裁定的事实及理由)。

此致

××××人民**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附:上诉状副本××份

【说明】

一、本样式供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一**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用。

二、上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

三、有新证据的,应附上新的证据。

上诉状2

丙车正常行驶,无任何明确信息可以提示案外人王**前方发生事故,又因事发时处于夜间,案外人王**的驾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于客观条件。案外人王**虽负有谨慎义务,但该谨慎义务应以一般常人可以预见的范围为限,夜间高速行车,案外人王**可以预见前方道路中可能产生事故,但无法预见事故造成追尾车辆车灯熄灭这样精确的程度。就主观而言,案外人王**存在疏忽大意,但之所以疏忽大意,也与第一次事故相关;就客观而言,案外人王**正常驾驶机动车在高速行驶,车辆本身亦无问题。

对于被上诉人一庞**,就主观而言,其低速行驶于高速路上,主观上放任了第一次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未设警示标志,再次放任了被上诉人一冯*遭遇二次事故的风险。就客观方面而言,甲车低速行驶,甲车经鉴定存在问题,且在不能高速行驶的情况下未及时驶离高速,被上诉人庞**对于第二起事故的产生,在主客观方面都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第二起事故认定被上诉人一冯*不承担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上诉人认为第二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足采信,理由为:第一次事故发生在1时40分,事故发生后有人报警,约十分钟后第二次事故发生,交警在第二起事故发生后到达事故现场,因此,第二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的“乙因受伤被卡无自救能力”只是乙遭遇两次事故后的最终状态,交警到达的时间表明其不可能勘测到第一次事故发生时乙的状态,因此认定被上诉人一冯*在第二起事故中无责任并无确定事实,只是推断。既然第一次事故已经认定了被上诉人一冯*与被上诉人二庞**存在同等责任,那么双方对于设置警示标志都负有义务,义务是必须做出或抑制的一种负担,是根据法律规定为或不为的一种责任,因此,退一步而言,即便被上诉人一冯*无自救之力,也应承担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第二次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设置义务转移的认定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一审认定案外人王**在第二起事故中承担70%责任显失公*。

一**决未将第一次事故的原因力充分纳入第二次事故中,结合前“一”和“二”的陈述,酌情认定案外人王**承担70%的责任欠妥。案外人王**也因本次事故严重受伤,多发性损伤、2根肋骨骨折、脾损伤全部切除、肝损伤部分切除、右股骨骨折、多发软**挫伤,医药费花费了25万余元,上诉人车辆损失约20多万元,该责任划分势必会造成案外人王**无法认定工伤。因此,一审**的认定加重了正常驾驶人的责任和上诉人的负担,显失公*。

综合以上,恳请二审**综合考虑,对于第二次事故责任进行重新划分,并**改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上诉人:

年5月 日

上诉状3

民事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用)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人/指定**人:×××,……。

委托诉讼**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

上诉理由:

……

此致

××××人民**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制定,供不服第一审人民**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在*******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4.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5.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6.有新证据的,应当在上诉理由之后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上诉状4

上诉人一:郭*

法定**人:郭*兴

法定**人:黄*彬

上诉人二:郭*兴

上诉人三:黄*彬

被上诉人:曹*

法定**人:邱**

诉讼请求:

1、**改判三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曹*补课费***10,000元的40%,计4000元;或发回重审;

2、**改判三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曹*代言损失费***100,000元的40%,计40,000元;或发回重审;

3、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上诉人因不服松江区人民**作出的(20XX)松少民初字第**号判决书的部分内容,故**提起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曹卓欠缺补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0XX年11月5日午休期间,在踢足球的过程中上诉人郭*将被上诉人曹*铲伤,被上诉人曹*称其在受伤期间发生了两笔补课费,即一笔10,000元和一笔15,000元,原审****了其10,000元的补课费。三上诉人不服,理由为,事发后上海**学校老师已持续、及时将所有课程内容、要点、课件等发送给了被上诉人的法定**人邱**,被上诉人曹*无补课的必要。即便补课其补课的费用也过高。且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多次请假,且时间与事发时间非常接近,被上诉人所产生的补课费已包含之前请假漏掉课程的补课费,10,000元全额**不合理。

二、被上诉人的代言费损失并未实际产生,即便产生,原审**全额**也不合理。

(一)被上诉人曹*代言费损失也并未实际产生。

20XX年8月被上诉人曹*被台州市**胶粘剂有限公司聘为企业形象代言人,三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了被上诉人曹*的微博截图作为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曹*至20XX年9月依然在履约,因此代言损失并未实际产生。且公司以红包形式支付代言费,拒不缴纳税费也不合法,被上诉人曹*的该笔收本身即入为不合法收入。

(二)退一步而言,即便该损失存在,被上诉人本人应对其自行放弃的部分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应由上诉人分担,原审**全额**不合理。

20XX年8月被上诉人与公司签订代言协议,合同期为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30日,20XX年11月5日发生受伤事件,20XX年6月22日双方签订《终止代言合作协议》。被上诉人原审诉状的事实与理由诉称,因受伤不能参加比赛及代言活动,但其提供的照片证据却显示其曾参加过公司的代言活动,经查该活动时间为20XX年1月17日,此处自相矛盾,且事件发生时被上诉人已履约数月,依约可收取相应的代言费,《终止代言合作协议》被上诉人自行放弃该**,该部分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

(三)被上诉人应对其行为产生的扩大损失承担责任,而不应由上诉人分担,原审**全额**不合理。

在事件发生时被上诉人有义务及时向合同方披露受伤信息,但被上诉人却拖了半年多才告知公司,该扩大损失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而不应由三被上诉人分担。

综合以上,希望**查明案情,**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具状人:

20XX年 月 日


离婚上诉状10篇(扩展5)

——经典离婚上诉状 (菁选3篇)

经典离婚上诉状1

  上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委托**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__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事实和理由:

  (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以及程序违法方面的问题,提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包 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此 致

  _____人民**

  上诉人: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证明材料___件。

经典离婚上诉状2

  上诉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经典离婚上诉状3

  原告:秦香,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被告:陈世,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陈秦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万元给原告(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按每月 元计);

  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我于 年 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 月 日到某镇人民*领取结婚证。 年 月 日生下儿子陈秦。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 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 年 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陈秦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讼,请你院**判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

  具状人:秦香

  年 月 日


离婚上诉状10篇(扩展6)

——男方**离婚上诉状 (菁华1篇)

男方**离婚上诉状1

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随原告(被告)生活,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元。

3、财产**分割(见清单)。

4、_____________房子(产权或使用权)归原告(被告)所有,原告(被告)一次性补偿被告(原告)元。

5、诉讼费由____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离婚上诉状10篇(扩展7)

——离婚上诉状经典 (菁选2篇)

离婚上诉状经典1

  上诉人任XX,女,37岁,汉族,XX市人,XX市XX公司副经理,住XX市XX区某路XX号。

  被上诉人史某,男,40岁,汉族,XX省某县人,XX市XX工厂推销员,住XX市某区XX路XX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1996年5月10日(1996)某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XX市XX区人民**(1996)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孩史X(13岁)由上诉人抚养。

  上诉理由

  原判决说:“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孩子**,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据此将婚生女孩史X判归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认为此

  项判决不当,判决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浓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在XX工厂担任推销员,经常出差

  在外,有时几个月不回家,对孩子生活、学习从来不问,与孩子也没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而由上诉人抚养则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

  有利于培养孩子成和。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养孩子**。关键不在谁有钱,而在于由谁抚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上诉人说,他有钱可以请保姆照顾孩子

  ,**也认为此种说法有道理,试问保姆照顾有母亲照顾好吗?此种说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归谁抚养,应考虑孩子的意见。最高人民**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子女随你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原审**根本没有征求孩子的意见,就主观决定了。孩子听说随你生活哭了几天,说不愿意与父亲一起生活,愿意同母亲一

  起生活。请上诉审人民**按照最高人民**的《意见》办事,考虑孩子的意见,将孩子改判归上诉人抚养。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

  附: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任XX

  年 月 日

离婚上诉状经典2

  上诉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②当事人不服**一**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提起上诉。


离婚上诉状10篇(扩展8)

——民事的上诉状

民事的上诉状1

  上诉人:德众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2033B(园区)

  法定**人:丁毅 职务:总经理

  委托**人:*雷,**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刘彤海,**刘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3932197 13911784203

  上诉人:丁毅,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德众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南关大街136号104号楼3单元402号

  电话:18910090685

  上诉人:刘鹏翔,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德众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住上海*宁区娄山关路445弄19号104室

  电话:13311570312

  原审被告:王海涛,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德众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3楼1门101号

  被上诉人: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方淞线408号

  法定**人:丁戎江,职务: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2014年作出的(2012)甬慈商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决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A4中的绝大部分认定错误。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90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的进行了分类质证 ,而判决书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证据(见判决书42页),而对另外79份证据则称:“被告方持有异议,但均示举证证明其异议成立,本院对其余的报表予以认定。”该认定将被上诉人的虚假证据当合法有效证据认定,并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籍以**其不合理的诉求,该认定不尊重事实,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质证意见,白纸黑字俱在,该判决却视而不见,对上诉人的证据、质证意见要么回避,要么否定。而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除第一部分被**排除外,其余一律认定,有违司法公正。判决书对下述证据认定均不成立。

  1、被上诉人伪造的22份维修记录签名,负责人均非本人所写。这部分伪造他人签名主要是许社祥、方振、周敏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用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同的当事人签字对照一目了然(详见质证意见)。对这些非本人签字的维修记录,被上诉人**人当庭已承认代签的事实,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42页上数8行称:“本院对其与日报予以认定”,如果负责人在现场,由他人代签名字是不可思议的。请问,作为**采信的证据,没有当事人签名,由他人伪造签名的证据能是合法有效证据吗?我们的异议难道不能成立吗?第三部分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内容,共13份。如对测厚仪进行维护校正,窗口膜清洗,压力传感器接线松动,更换传感器,油冷机泵的泵连接器损耗件等。这些均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范围,且有的小故障却是经上诉人技术人员电话指导,及时予以排除(详见质证意见)。对于这些正常的维修保养的记录,怎么能作为质量问题的证据予以确认呢?对稍懂机械常识的人,一看便知,请问异议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诉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属于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这部分证据有22份。且这部分证据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诉人已安排技术人员及时予以排除了。另外,判决书为给被上诉人维修日报表的非周敏本人签字提供依据,确认被上诉人A5工资清单,证明周敏在2012年12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维修日报表周敏签字的时间是2012年2月份,用2012年12月份的劳动关系确认2月份的签名实属荒唐。

  综上,原**决无视客观事实,颠倒是非,将被上诉人出示的伪证或不构成设备质量问题的证据当做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诉人的正确的无懈可击的质证意见以不成立为由,一否了之。

  二、原**决对鉴定组组**员及资格能力、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错误。

  (一)对鉴定人员资质和能力认定错误。

  1、对浙江出入境检疫检验鉴定所从业期限认定错误。该所法人证书有效期自2011年6月9日至2012年3月31日,在法人证书已超期无效的情况下所从事的司法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作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然而该判决却称“延至2013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2014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看见相关延期的法人证书。其所为延至之说不知从何而来。

  2、对邱玉森玉森的资格认定错误。对邱玉森的职称资格问题,该判决称:本案鉴定组成员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师资格;并且没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请。这更让人匪夷所思。在开始鉴定协调会上我方**律师就对鉴定人员的资格提出过质询,本案庭审人员无一人在场,如何得出未提异议的认定。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上诉人先后书面两次提出质疑。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我方**人询问邱玉森玉森为何只有一个企业内部颁发的工程师职称证书,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国家人事部门或者国家职称评定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邱玉森玉森承认是企业评定的职称,没有司法鉴定执业证。我方要求对资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释,邱玉森只说在本单位承认,并称在书面答复意见中一并答复,但此次书面说明无一字答复。邱玉森玉森不仅不是国家认可的工程师,也无软件系统的知识和能力,更无《司法鉴定执业证书》。邱玉森作为鉴定组成员,在出庭接受质证时一问三不知。一个企业内部评定的工程师如何能参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该次鉴定报告,邱玉森不仅作为**者而且作为专家签署鉴定报告的,鉴定报告包含这个外行人的意见是不可思议的。而该判决却称没有提出回避申请,作为**按照诉讼程序规定,人民**亦应当对鉴定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资格进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意见能有效吗?即使当事人不提异议和回避,鉴定报告经质证和质询发现错误,还能作为证据采信吗?邱玉森玉森作为该次鉴定组成员参与鉴定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2005第96号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同时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聘请鉴定资格鉴定人之规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该判决已经不顾法律常识了。

  3鉴定组成员均不具有本案软件系统鉴定能力。除邱玉森外两名成员不是合格的电子软件系统方面的专家,一位是搞机械的,一位是机电工程师,既然是系统鉴定,那么鉴定组**员为什么没有系统鉴定专家,其鉴定结论明显不具有证明力。 在鉴定人员接受法庭质证时,邱玉森某**鉴定组对被鉴定软、硬件系统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回答,连系统硬件哪些属于机械方面属于电子、软件等都不能回答,一问三不知,另一位鉴定人员亓凌也未能就相关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做出合理的解释,第三位鉴定人员朱开济未到庭接受质询。然而该判决却认为具有鉴定能力能力,真是匪夷所思。

  (二)判决对鉴定结论分析与认定错误

  1、判决对鉴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检材视而不见。本案争议的不是硬件系统,而是软件系统,但是在做鉴定时没有对系统数据进行解剖并作未鉴定的内容,在上诉人再三强调下,只是拷贝了该系统,但原告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纳入鉴定范围,专家组也不同意上诉人的请求。鉴定组没有将拷贝的系统数据报表纳入鉴定范围,是违反电子行业鉴定规范的行为,其鉴定报告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在庭审过程中,经上诉人再三要求对软件系统的恢复,该系统记载的生产数据证明上诉人提供的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系统数据报表是系统对于轧制数据的真实记录,也是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在判定系统性能指标的依据。原告对于轧制卷数据记录存疑,**以此理由否认被告提供的计算机存储的记录报告的数据统计记录报告,这已证明轧机一直在正常生产的关键证据,并认为数据记录和鉴定结论不一致以鉴定为准;对于存疑问题应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是判决却对系统恢复的数据不予认可,称一切以鉴定结论为准。

  2、原**决对鉴定报告的分析结论是错误的。

  (1)关于“铝箔精轧机测厚仪温度补偿缺陷,漂移问题”:

  这里涉及BS值,也是本问题的焦点,就该问题作如下释义:A: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这个参数(BS)得出实际测量值。测厚仪系统维护说明书第9页:规定BS值上下限为0.5—1.5,设定的BS值直接导致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标准值)与实际测量值(称重仪)之间出现偏差。鉴定报告仅有称重仪、测厚仪和标准值,未标明BS值,直接导致鉴定报告出现以上数据错误。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也显示BS值的作用(设备维修日报表0001269,0001275可佐证BS值的作用),通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差,达到所需产品厚度。在庭审现场上诉人请司法鉴定人对此作出解释,而鉴定人对此BS值根本不知道,对鉴定设备的如何正常使用不了解,从而得出错误结论。

  原审**仅以被上诉人技术人员的操作全程在上诉人的**下进行,就不予采信上述意见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上述人提出了设定要求而未被鉴定组采纳。同时按照计划在鉴定过程中是全程摄像的,而摄像的影像数据在鉴定结束后封存交由鉴定组而后转交给**,在庭审过程中该份证据却意外消失,原审**对此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通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差,就能达到所需产品厚度,因鉴定时操作人员没有修改BS值,鉴定人员也不懂这方面的操作原理,将操作人员不正确输入参数问题当成质量问题,出现有违常识性的严重错误,上诉人技术人员在场,但操作人员不听修改参数建议。严格讲,这是鉴定人员的责任,但该判决却将未修改参数责任推给上诉人,请问鉴定人员是干什么的?更为核心的是如果通过调整参数能解决产品厚度问题,那就不是质量问题,而是操作问题,此判决错误显而易见。

  (2)、关于“板型自动调节功能、喷淋效果及弯辊自动**问题”

  a.鉴定报告所述**系统波动幅度在系统设定的±10I范围以内,符合技术规格书(P95)表格±12I的范围标准。完全属于正常生产。鉴定机构应依据鉴定材料(技术规格书)做出结论,而非凭空臆造。不知司法鉴定人为何作出分析“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迟缓滞后”。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接受上诉人询问时,却答复并未作出正确答复,与鉴定书分析自相矛盾。

  原审**仅以“这两个现象可以同时存在”就认定此部分鉴定报告内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迟缓滞后”明确表明是鉴定组的分析而非对现象的客观描述。原审**连现象与分析说明都未能明确,如何作出正确公正的认定。

  b、“弯辊自动**在普通规格生产中可以自动投入,但是在生产双零6.5的产品时,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的描述与鉴定书P9第11行至14行的现场操作描述不符,现场操作并没有投入弯辊自动功能,鉴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断带的结论。另升速时操作不当、来料、轧辊磨削工艺不规范、冷却剂轧制油配方不正确、轧制工艺参数超过设备规定的正常运行范围,均是引起断带原因。鉴定人现场描述与鉴定分析自相矛盾。

  原审**仅以“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是鉴定机构的一种判断,就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述质证意见显然是错误的。鉴定组为专业技术人员,所谓的判断应建立在客观、真实的现象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没有事实基础的主观臆断之上。原审**采信如此主观臆断鉴定报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3) 关于鉴定标的物的系统功能问题

  a、“在鉴定标的物调试过程中,上诉人方对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和产品优化功能均进行了调试,系统功能页面显示有该类按键,但是该类功能均需要在手动操作开机正常运行后进入完全轧制状态下才能投入使用,”开机当然需要手动,其中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与规格书第16、17、18页描述的定义,并无歧义,从而证明司法鉴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错误的。

  原审**仅以结合鉴定记录就不采信上诉人上述质证意见错误的,因为鉴定记录根本就未显示该部分内容的记录。

  b、司法鉴定人认为该类功能“只能通过产品检验确认”,而司法鉴定人在随后的鉴定书中内容没有显示任何有关该类功能的“产品检验确认”。

  原审**未就此项质证意见作出任何回应。

  c、关于所谓张力优化功能、速度优化功能、目标优化功能,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就对鉴定书第7页第6点括号内的内容不认同,在技术规格书中根本没有关于上述功能的任何描述。“类似于”的表述从未提起过,而是鉴定组的主观臆断,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原审**仅以鉴定组根据鉴定实际灵活作出判断,未损害上诉人利益为由就不予采信上诉**证意见是错误的。因鉴定报告应为严谨的、科学的且鉴定依据为为技术规格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不可能出现如此随意的结论,足见鉴定组组**员的非专业性。

  d、关于“铝箔冷轧机”部分:①偏心补偿功能 ;描述为有功能键,但是未安装,无法测试;不应得出该系统没有此功能的结论。②自动升速及停车功能,③辊缝辅助回路功能,该两项功能均不在上诉人的技术规格书供货范围内。

  技术规格书为鉴定依据之一,原审**脱离鉴定依据就不予采信上述质证意见是错误的。

  (4)关于“鉴定标的物运行速度、稳定性以及自动化程度的描述。”

  a、自动厚度**功能在手动启动加速,满足大于穿带速度,厚度偏差小于±10%之内,系统自行投入厚度自动**;大于穿带速度系统自动投入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由用户手动投入,这与鉴定书第8页最后一行所描述鉴定现场记录喷淋自动、倾斜自动、AGC自动陆续投入是一致的。但与司法鉴定人的分析不符,证明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b、鉴定报告认为标的物必须要手动状态下运行稳定才能投入自动的分析与第8页最后一行的鉴定现场操作记录描述不符。

  原审**以“这个结论是依据鉴定的整个过程对标的物的表现作整体判断”为由,而事实上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的描述只有在第8页最后一行涉及,原审**明显是在偷换概念。

  c、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自动调速功能,根据技术规格书P16的描述(速度厚度**通过调节速度**厚度,已经具备自动调速功能;速度回路通过自动调节速度帮助AGC达到稳定的厚度**,同时尽量提升速度以提高产量)应为在投入自动的情况下有自动调速功能。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作为鉴定依据技术规格书,鉴定组根本未予以阅读且未将技术规格书作为鉴定依据,而是将自己的非专业理解作为鉴定依据,可见鉴定组成员的非专业性,原审**将此部分非专业鉴定内容予以采信,明显有偏袒之嫌。

  d.原审**关于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的认定是错误的。

  技术规格书明确设备性能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应达到规格书第55、56、57、76、77、78、96、97、99页中要求的过程、厚度、版型测量、入口材料、轧辊、驱动系统、操作手等标准,存在多因一果的关系,鉴定前该设备达到上述要求方能进行鉴定。鉴定现场上诉人多次提出异议,而鉴定组置之不理,该鉴定报告没有就上述要求做任何记录,脱离实际,违背科学,所得结论是错误的。

  3、一审**脱离鉴定依据,以鉴定组的鉴定计划取代鉴定依据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

  a、在鉴定书第10页倒数第8行的分析说明中,鉴定报告认为测厚系统设计存在缺陷或测厚仪存在质量问题,而在鉴定意见中则变成测厚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将两种可能性分析变为一种确定性结论。分析与结论存在矛盾。

  原审**未对此项质证意见作出任何提及。

  b、测厚仪与测厚系统从专业角度来说是是同一概念,通常叫测厚仪。合同及技术规格书上描述的是测厚仪,从未出现测厚系统之概念,而鉴定报告却将其区别对待,由此可证明司法鉴定人对此项事务并不专业。

  原审**却以不会引起歧义为由不采信上述意见显然是偷换概念,上诉人认为的是鉴定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鉴定报告不严谨科学。

  c、所谓“导致产品厚度偏差超标的依据为鉴定书第8页,倒数第7行开始的测试结果,而事实上根据技术规格书第94页及维护说明书第9页关于测厚仪的使用描述,设定标准值需按照测厚仪使用要求准确输入标准值及BS值,该部分见前面论述。

  原审**认定与事实不符。事实上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根本没有得到允许进行调试。

  d、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偏心补偿功能”,而事实上该功能的开关没有安装,在三方确认该设备电器机械部分的技术要求中已明确没有该功能(铝箔轧机),同时通过验收,已在前面陈述。偏心补偿功能不应为鉴定内容。原审**抛开三方确认的内容而将该功能纳入鉴定显然与事实不符。

  E、所谓鉴定标的物的自动化程度不高,运行速度与轧机设计速度(铝箔中精轧机1200m/min,冷轧机1000m/min)相比,产能受到较大限制,导致生产效率相对于同行系统偏低。这里涉及专业知识,即轧制的运行速度是由轧制工艺决定的,不是轧机的机械设计最高速度。鉴定报告中所描述的速度是轧制工艺允许的在这一厚度值所达到的最高速度,是正常的。而鉴定报告将轧机设计速度和实际轧制工艺速度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表明鉴定人员缺乏基本专业知识。事实上,技术规格书中(P94)只规定了最低速度即300m/min,鉴定报告所描述的速度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鉴定报告描述的铝箔中精轧机1200m/min,冷轧机1000m/min非依据鉴定材料得出,与委托内容不符,只是将被上诉人所述作为鉴定依据,有失公正立场,无任何依据。

  原审**认定鉴定标的物最高运行速度与轧机运行速度差距过大,产能受到较大限制是对鉴定标的物缺乏了解,不具备专业知识所做的主观认定,是违反科学原理的。

  f、鉴定意见所述鉴定标的物铝箔冷轧机系统改造后无法满足最终目标100um产品的要求,使设备实际使用功能受限。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接受上诉人询问时答复鉴定人只是做一个客观描述,并未作出是由于被上诉人系统导致的分析和结论。这与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自相矛盾。

  原审**对此部分鉴定内容的认定,未能充分认识到鉴定标的物产品的要求是多因一果,无法满足最总目标100um产品的要求,并不是诉争系统单方面确定的。

  g、鉴定意见不具备偏心补偿功能,部分辅助功能和技术规格书描述存在歧义,与规格书不符。在前述中已做相关质证,因此鉴定意见是错误的。

  该部分质证意见原审**在判决书中未有任何提及。

  鉴定报告中提及的“铝箔冷轧机”在合同书中和技术规格书中根本就不存在。

  原审**在判决书中对此质证意见不以为然,显然反映出原审**对此鉴定报告没有存在着科学、谨慎、客观的态度。

  4、原审**关于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司法鉴定委托人为浙江省慈溪市人民**而非本案的原告,因此委托鉴定的内容根据委托人的《委托鉴定内容》而非原告的现场递交的《质量鉴定详细说明》,此份报告书已完全脱离了委托人的鉴定内容,且该说明仅为原告单方提供,不能作为鉴定依据。被告在鉴定现场就该说明多次提出异议,鉴定报告仍然出现该说明,有失公允。请司法鉴定人对此作出解释。司法鉴定人当庭答复是接到申请人即原告提交的质量鉴定详细说明而自行将该说明作为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充分证明了此份鉴定书超出了委托人委托的鉴定内容。

  原审**在判决书中声称是其将《质量鉴定详细说明》作为附件交由鉴定机构,而事实上上诉人在收到的《鉴定委托书》中根本未看到此份说明,在鉴定过程的首日,是被上诉人将该说明才首次交由鉴定组,鉴定组临时才将该说明复印交由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鉴定组曾明确表示在鉴定过程首日前未收到该份说明。不知原审**此行为是何意图?

  综上所述,即使鉴定结论成立,也不能成为**合同依据。自动化程度不高不属于**合同的条件,不是**条件。双方签订的合同6.1E约定:如卖方系统导致其所**的买方的某一设备无法正常生产,并且卖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进行补救,买方有权提出**合同”

  而上诉人对提供的原件系统不但能正常生产,而且是可以补救的,判决**合同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但是原审**对上诉人的正确意见拒不采纳,明显的`公*正义的司法**原则。

  二、原**决**合同存在严重错误。

  该判决称:“讼争系统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能受限,生产效率低下。多次维修后,系统依旧存在质量问题……讼争系统的故障实际已不能通过原被告双方自行解决,故合同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原告有权**冷轧机、中轧机的系统的买卖合同,被告应当返回相应的货款(判决书65页)”该认定存在如下错误:

  1、原告诉请**合同没有通知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合同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熟时,**权人可以**合同,第96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规定主张**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结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关于**合同的司法**第24条:“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的,人民**不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合同的前置程序是预先通知,而原告没有预先通知被告,就直接诉至**请求**合同,遗憾的是该判决书竟称“本院认为原告**至**,**将**状、证据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告方,视为通知**合同”(判决书65—66页),这岂止是无视上述法律规定,将诉讼行为视为通知,简直是在造法。如果将**行为等同通知行为,那么最高院的 “……在**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的,人民**不予**”的司法解释的就无法理解了。

  2、**合同的条件不成就

  判决对质保期的认定错误。判决称即便被告提交的验收时间真实,根据该4份验收报告推算也晚于原告向**提交诉状的时间(判决66页)。原被告双方签订的3套轧机的测厚仪、板形议AGC/AFC软硬件系统经被告验收合格,三套软件系统按合同规定在2010年8月23日开始计到2012年2月23日质保期结束,原告也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在合同主要条款已履行完毕。该判决认定未超过质保期认定显系错误。从司法实践看,对买卖设备正常使用长达一年之久再**合同实属罕见,是明显的地方保护**。

  3、该判决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没有事实和证据**

  (1)、原告使用被告的设备生产铝板带材、箔材产品月生产量达1500吨,已有照片和原告在**鉴定时的录音、视频录像和和现场鉴定时的两部录像都可证实不仅仅能生产1500吨,而是原告生产副总明确说是因订货关系不能满负荷生产。原告在司法鉴定后向法庭提交了一组生产的电子数据,清楚的显示月产量达到1500吨,合格率高达98%。这次经过对系统软件的恢复,按**的要求抽检证明1650mm铝箔精轧机月产量达1577吨,合格率为95%以上。1850铝带材冷轧机月产量高达2531吨,合格率均在95%以上(见附件)。完全达到了设计要求,也达到了原告法人**在法庭上所称的月生产计划。没有出现软件系统不能**某以设备正常生产的情况。**合同的理由没有证据**。

  4.该判决回避原告诉请的赖以**合同的几个理由,判非所诉。

  按照**常识,****案件,应围绕当事人的诉由去**案件。鉴定范围也要围绕诉由去鉴定,超出此范围属于判非所诉。如,

  (1)通讯故障;(2)关于lechler(莱克勒)喷射阀故障问题;(3) 所谓“测厚仪厚功能缺陷问题实施严重不符。(4)关于轧机生产过程中突然出现卸荷问题。判决都采取了回避了的态度,大谈特谈鉴定书所谓的鉴定结论,完全游离了被上诉人的诉请理由做出了错误的裁判。

  三、判决被上诉人在诉讼中超期变更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

  原审**在庭审已经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时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予以准许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在第三次**已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向法庭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也做了送达,但是该变更诉讼请求超过了举证期间,违反了最高人民**《证据规则》第34条第3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为此,上诉人已提出了书面意见。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却称“重新指定价格期限内变更诉请,未超过法定期限”,重新指定价格举证是单项举证,不能取代证据规则的30天的举证期限,该判决将价格举证期限嫁接到变更诉求上,是张冠李戴,故意偏袒被上诉人。更为重要的是,此次****也未就变更诉讼请求部分进行**,就经行做出了全部**合同的判决,实属胡判乱断!

  四、原**决存在判决漏判、错判等问题

  1、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判令原告返还给德众通公司设备,那么请问设备已经不是新设备,是否应该恢复原状。按合同法97条2款之规定:“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我们的法庭辩论、**意见中都明确指出,**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双向的,要求恢复原状。然而判决书,判令返还的是已使用一年的旧设备,而设备款却是全额返还,这不显失公*吗?

  2、原**决称:被告未就使用费问题提出反诉,双方也就使用费的问题提供任何证据,本案中对使用费问题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这是不能成立的。(1)上诉人当庭提出**合同要赔偿已使用一年多的设备经济损失,庭审有记录、有**词为证。(2)最高法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十一条规定: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应予**。按此规定,这不属于反诉内容,应当一并**作出判决。(3)按照最高法的**精神,已使用的设备可以按同类设备租赁费计算,并冲抵设备款。然而,原审**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理睬,并要求另案**,真是岂有此理。

  综上所述,原**决**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希望二审**查明事实,**撤销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宁波市人民**

  上诉人:德众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丁毅 (签字)

  刘鹏翔(签字 )


离婚上诉状10篇(扩展9)

——民间借贷上诉状样本

民间借贷上诉状样本1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现住 ,身份证号: ,电话: 。

  被告同上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给付借款本金 元;

  二、**判令被告给付借款利息 元(从 年 月 日至2015年3月24,月利率2%)

  三、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利息(从2015年3月25日至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 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利息结至 年 月 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久拖不给,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

  此致

  人民**

  具状人:

  二0xx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离婚上诉状10篇(扩展10)

——补充上诉状

补充上诉状1

  一、 一**决XX科工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XX科工贸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五十万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载的股东有禤X、吴XX、陆XX三人,现任法定**人:吴XX。《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该条法律的规定,XX科工贸公司为企业法人,具有**的法人财产权,对外所负债务应以公司财产清偿。

  回归到本案,禤XX生前为XX科工贸公司法定**人,禤XX在任职期间,XX科工贸公司以公司名义与南宁市XX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签订《加工制作合同书》订购机器设备,其中禤XX的朋友赵XX作为居间买卖人促成交易,并从中获取利益。但赵XX因不明原因,人身受损,将XX科工贸公司作为被告**到南宁市XX区人民**并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认为,赵XX作为居间人并从居间活动中实际获取了利益属于商事行为,XX科工贸公司与赵XX之间客观上不存在义务帮工关系,根据证据亦无法证实赵XX人身受损与XX科工贸公司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依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加工制作合同书》、《收款收据》、《借款短期生产资金协议》、《报价表》、《赵XX留存的名片》、《增值税**》以及《出货单》等证据就草率推定XX科工贸公司与赵XX存在帮工关系过于牵强,也不符合客观实际。退一万步来说,如按照一审**的推定方法认定XX科工贸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则应将南宁市XX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也列为共同被告,因为赵XX既为XX科工贸公司代购机器设备的同时也为南宁市XX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代销机器设备,其从事的是双重居间买卖行为尚未结束,应由两公司共同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仅仅只有XX科工贸公司承担责任。

  需要申明的是,赵XX受伤的客观事实(时间、地点、原因)尚未查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一审**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下,草率地依据心证判定上诉人XX科工贸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二、禤X个人不是本案被告适格主体,且仅以其享有的XX科工贸公司股权份额对该公司承担责任。

  禤X为禤XX的女儿。禤XX去世后,禤X继承了禤XX于XX科工贸公司的股东资格和股权份额,也继承了XX研究所的全部财产。被上诉人赵XX将禤X个人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和一审**判令禤X在继承禤有能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签署《加工制作合同书》的不是禤XX个人,也不是禤X个人,更不是XX研究所,而是企业法人XX科工贸公司。禤XX作为XX科工贸公司的法定**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为职务行为时,个人的法律人格已经被公司所吸收,即应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的效力及于个人,这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

  再者,禤X继承了禤XX于XX科工贸公司的股东资格和股权份额成为该公司的合法股东,对于XX科工贸公司对外所负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也仅以股东享有的股权份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及于股东个人的其他任何财产。也就是说,一审**将禤X与XX研究所转让所得(个人的其他财产)列入本案债务的清偿范围从根本上是错误的,这亦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故此,禤X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一审**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形下即判决禤X承担连带责任实属错误,判令禤X“在继承禤XX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属错上加错。

  三、XX研究所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一**决XX研究所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依据。

  XX研究所是禤XX生前**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与XX科工贸公司在法律上互为**法人,没有任何关系。禤XX去世后,其女儿禤X继承了XX研究所的所有财产,而后禤X与邹XX签订合同,将XX研究所全部***让给邹XX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理了变更登记,邹XX亦已全额付清了转让款给禤X,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至此,XX研究所与禤X不再有任何法律关系,禤X对外所负债务应以其所得转让款对外承担责任,与XX研究所无关。

  回归到本案,如前所述,XX科工贸公司和南宁XX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为《加工制作合同书》的当事人,XX研究所自始至终从未参与和本案有关的任何事项,XX研究所既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是受帮工人,更没有从该买卖活动中受益。无论从事实还是从法律都无从得出XX研究所与《加工制作合同书》项下的行为有任何联系,更不可能成为本案被告的适格主体。

  被上诉人**XX研究所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于法无据。一**决认定“被告禤X提供的合同书亦未能证实双方已对研究所的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并实际进行了转让交易,故被告XX研究所仍应就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属于事实和法律认识的严重错误,从根本上是不能成立的。

  四、一**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纯属错误判决。

  理由是:(1)一**决书第12页第四段:“关于法律关系及责任的认定问题。庭审已查明,原告并非禤XX及被告XX佳科工贸公司的雇员,其仅是与禤XX及被告XX科工贸公司存在借贷关系,因此,为禤XX采购及提取机器设备并不属于原告的职务行为或合同义务,且亦无证据证明禤XX为此向原告支付了相应报酬,故应认定原告与禤XX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的事实认定错误,根据证据《加工制作合同书》、《借用短期生产资金协议》、《收款收据》、《预支条》、《增值税**》、《南宁市XX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报价表》、赵XX留存的名片、南宁市XX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货单》等证据表明,赵XX在居间代购代销过程中已经实际获利19980元,而XX科工贸公司与赵XX的借款行为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范畴。赵XX从居间代购代销过程中赚取差价以实现获利,其行为已经不属于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而是居间买卖关系。故一审**在判决书中“且亦无证据证明禤XX为此向原告支付了相应报酬,故应认定原告与禤XX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的认定严重背离客观实际,**是不能成立的。

  (2)一**决书第13页6行:“被告禤X在未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之前,将继承财产即被告XX研究所变更为邹XX名下,该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主张,且被告禤X提供的合同书亦未能证实双方已对研究所的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并实际进行了转让交易,故被告XX研究所仍应就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认定属于法律认识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如前所述,XX研究所法定**人的变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具有合法性与有效性。

  再者,本案纠纷涉及的《加工制作合同书》签订的当事人并不包含落入禤X继承范围内的`XX研究所,XX研究所对禤X个人乃至XX科工贸公司所负的债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以及《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XX科工贸公司应以本公司的所有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XX研究所在法律上与XX科工贸公司对本案的债务根本不存在任何连带关系,即使禤X对本案债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仅是以其在XX科工贸公司的股权份额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及于其个人的其他任何财产,这是XX科工贸公司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更何况XX研究所于2007年8月14日已经合法移转至邹XX名下,邹XX作为善意第三人,亦已全额付清了转让款,XX研究所**已不属于禤X的个人财产。

  故一审**认定“被告禤X提供的合同书亦未能证实双方已对研究所的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并实际进行了转让交易,故被告XX研究所仍应就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3)一**决书第12页倒数第4行“由于原告(即赵XX)是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发生意外致使人身受损”和一**决书第14页第7行“以上确认的费用,由被告XX研究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科工贸公司在被告禤X继承股份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禤X则在继承禤XX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的事实不清,依据的证据不足。

  首先,如前所述,赵XX在本案并非从事帮工活动,其因意外致使人身损害的责任不应由XX研究所、禤X、XX科工贸公司承担。再者,赵XX人身受损的原因至今不得而知,况且,赵XX出事的地点也不在XX科工贸公司厂区范围,梁XX等有关人员在发现赵XX受伤严重的情形下自始没有向*机关或安监部门报案,其受伤与帮工行为明显事实不清。根据《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上诉人赵XX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受伤与因与帮工具有因果关系,更不能证明其遭受人身损害之事实确实是因从事帮工活动所导致。因此,上诉人有理由怀疑赵XX是因其个人行为(例如与人斗殴,遭人**等)才致使人身受损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的规定,被上诉人赵XX未能提交该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人身受损的事实与本案三位上诉人均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一审**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不能成为本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一**决认定的“由被告XX研究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科工贸公司在被告禤X继承股份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禤X则在继承禤XX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不清,依据的证据不足,请求****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免于蒙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